近日,上海一中院就一起网上销售假冒“VICTOR”羽毛球的涉知产刑事案件作出二审裁判,被告人被处有期徒刑三年,罚金十万。
刚不惑之年的洪江(化名),在2010年1月至2013年3月期间,从浙江义乌小商品市场购进大量假冒的“VICTOR”羽毛球,在网上加价销售,销售额达158万余元。
今年3月,洪江在上海的住处被抓获,同时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待销售的“VICTOR”羽毛球1455桶,价值10余万元。经商标权利人证明,该批查获的羽毛球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。
一审法院经审理,判决被告人洪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罚金十万,没收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。
洪江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称原判量刑过重。辩护人亦提出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为“VICTOR”,而洪江是以“胜利”来表述网上销售的商品,故不能认定为侵权。
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,“VICTOR”商标的确不等于“胜利”文字标识,但是辩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洪江销售的使用“胜利”表述的羽毛球实际标注的商业标识是“胜利”文字,而非“VICTOR”商标。根据洪江的供述和被扣押的待销售假冒羽毛球只标注“VICTOR”商标的事实,本案中的“VICTOR”和“胜利”实际指代的是胜利公司的羽毛球品牌,即“VICTOR”商标,只是洪江向网络买家销售时用中文的“胜利”来指代“VICTOR”。故对辩护人辩护意见不予支持。
根据《刑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,本案销售金额158万余元已属“数额巨大”,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原审法院根据洪江的基本犯罪情节、犯罪行为的性质、社会危害性以及到案后的表现、赔偿被害单位损失情况等因素,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十万并无不当。最终二审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(文章来源:人民网-上海频道)